击毙伤人恶犬,我需要担责吗? | 热点大家谈
2023年10月19日 09:56:59 来源:四川省法学会 编辑:刘亚宇
一位年幼的女童
一条未牵绳的恶犬
一场无妄之灾就此降临
而对于这场事故
法律又将予以怎样的回应
事件回顾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有大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孩,女孩受伤严重,引发关注。成都崇州市公安局对此发布警情通报:
10月16日8时2分,该局接报警称,有群众在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被狗咬伤。
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
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7日,女童母亲表示,警方告知其涉事黑犬已被找到,目前还在排查寻找狗主人。
17日下午,“今日崇州”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次恶犬伤人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针对广大网友关心的问题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四川省法学会邀请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凯来解答疑问。
本期专家

李凯,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讲座专家,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四川省法学会:女童被狗咬伤,第一时间未能找到狗主人,请问如果一直不能找到狗主人,该如何追责呢?现在找到了狗主人,又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李凯:本次发生在崇州的恶犬伤人事件在豢养宠物较为盛行的当下社会将成为具有典型及警示意义的里程碑案件,其最终处理结果不仅会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也会对豢养宠物者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所以,当地警方应当投入足够警力查找犬只并锁定其主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如果因种种原因导致无法找到狗主人的,那么在法律上来看,只能将该犬认定为流浪犬,对于这种流浪犬应当依法依规收容并作无害化处置。同时,受害女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以追究物业管理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现在找到了狗主人,那么该狗主人有两类法律责任是首先必须承担的:其一是民事侵权的赔偿法律责任,即应当赔偿受伤女童因被咬伤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女童监护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受害人伤残的,狗主人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其二是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譬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从本案的恶劣程度来看,可以考虑进行顶格行政处罚。此外,在刑法理论上,宠物犬是伤人的危险源,其主人有监控该危险源并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如果该危险转化为了实害,则根据受伤女童的伤情鉴定结果,狗主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我国其他省市已有这方面的判例。首先,如果受害女童的伤情达到重伤等级的,狗主人的行为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受害女童死亡的,狗主人的行为则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如果狗主人已因不规范的养狗行为(只是暂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受过警示或处罚,而其依然不依法依规豢养宠物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其主观心态可能就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的问题了,只要女童的伤情达到轻伤等级以上的,就可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省法学会:此案中的物业方是否存在过错,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李凯:本案中,不论该恶犬是流浪犬还是宠物犬,物业方均存在过错,只是过错程度的大小有别而已。在小区内,如有犬只或其他动物未依规牵引的,若系宠物的,物管人员应当对狗主人进行提醒、警示,若系流浪犬的,物管人员更应对该犬只采取措施。如果不能排除危险的,物业方应当及时报警。但在本案中,我们看到有关犬只在小区中随意游走奔跑,没有物管人员加以制止,直到案发才有清洁人员和其他业主来赶走恶犬。所以,物管方显然没有尽到其管理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法学会:假如此类案件中,有人见义勇为杀死了恶犬,是否需要向狗主人赔偿或承担其它责任呢?
李凯:在类似案件中,若有人杀死恶犬是不需要承担刑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依法依规豢养宠物导致其对他人进行攻击的,在法律上讲,是宠物主人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被害人的反击行为显然应被评价为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值得强调的是,正当防卫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也可以针对其财物,这已经是法学界的共识,所以,在受到有主动物的攻击时,对该动物进行的反击同样可以被评价为正当防卫。
四川省法学会:该事件具有一定典型性,给到我们哪些警示呢?
李凯:我认为该事件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全社会关注的:第一,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当主人在享受豢养宠物的乐趣与自由时,不要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和正当权利,这既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第二,如果养宠的自由逾越了界限,在给他人带来伤害的同时,还会给养宠者带来难以预估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身陷囹圄,这值得每一位养宠者警醒;第三,不论是物业管理公司、市政管理机构还是司法机关都要恪尽职守,一方面要加强对养宠者的培训教育,依法依规强化对养宠行为的事前管理,另一方面,对于不文明甚至是违法违规的养宠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警告、打击等事后处置;第四,我们还应当加强对每一位公民的养犬普法工作,让养犬者知道养犬的规范底线,让其他人知道维权的规范途径。总之,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尊崇道德修养、坚守法治底线,共同为描绘一幅和谐、文明的中国社会图景贡献力量。
(来源:四川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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