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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瞭望】南充偷“道”奇案:百米路卖了2.6万 嫌疑人已移交检察院

2024年08月27日 16:02:07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李婷婷 郭建坤 编辑:李雪艳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李婷婷 郭建坤 摄影报道

  近日,一则关于“男子离奇偷走一条水泥路”的新闻在网络上迅速发酵,成为各大社交平台的热议话题。该男子为何要偷水泥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将面临哪些处罚?被破坏的道路后续将如何处理?日前,记者走进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指南村现场探访,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

  奇怪!

  园区100米水泥路深夜“不翼而飞”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水泥路面被粗暴挖掘后,裸露的黄土与散落的水泥块交织在一起,现场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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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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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据了解,被“盗”走的道路,是多年前由河西镇人民政府补贴,再加上河西镇指南村村民共同出资而修建的。河西镇党委书记任强洪介绍:“随着河西化工园区的扩展和规划,指南村在十年前已经完成了整体征迁。但赔偿事宜尚未完全尘埃落定,因此,该路段的产权仍由国家与村集体共同持有。”

  好好的一条路,为何一夜之间“不翼而飞”?南充市嘉陵区河西化工园区安保科负责人杜和生还原了案发后的情形。“当天一大早,我接到河西镇政府的来电,说接到村民电话举报称‘园区内有条路不见了,让政府核实一下是不是园区里面的人把路挖了’。”这个消息让他“感觉难以置信”。

  挂断电话后,他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勘查并第一时间报警。“走访中,还有村民怀疑是我与外部人员串通好,把这条路偷去卖了。”面对质疑,杜和生通过调取监控与车辆记录,力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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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河西化工园提供

  与此同时,警方通过调取道闸摄像头记录以及进出车辆登记记录,捕捉到一段模糊却关键的影像——8月2日22时46分,一辆大型渣土车在夜色掩护下驶入了监控范围内,扬起一片尘土后,又迅速消失在监控盲区。“整个偷路的过程差不多持续了4个小时左右。”杜和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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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河西化工园提供

  这一发现立即引起了警方的重视,他们开始追踪这些渣土车的来源与去向,同时加大了对周边地区的巡逻力度。

  经过警方夜以继日的缜密侦查,案件终于真相大白。南充公安嘉陵分局刑侦民警冯亚东道出背后故事:“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萌生了盗路的歪心思。他谎称已办理该路段水泥路面销售手续,并联合他人在夜深人静之时对路面进行破拆作业,将这些被毁的路面作为废石料卖到了附近的石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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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据警方调查,张某盗取的水泥路面长度超过100米,核定重量为960余吨,市场价售卖了33700元。经嘉陵区价格认定中心核定后,涉案金额为26000元。

  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声称拥有该路段水泥路销售许可的说法,河西镇人民政府与指南村村干部均坚决否认,强调对此毫不知情,更未授权任何违法活动。

  追踪!

  被偷道路暂无修缮必要,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

  园区封闭管理,为何仍出现盗路情况?杜和生解释道,尽管这条路已被纳入园区管理范围,但因种种原因未完全封闭。加之这条路又靠近港口,导致外来车辆监管难度大增,管理上相对薄弱。

  被盗走的道路后续将如何处理?杜和生说,“目前,河西化工园区正在努力创建国家D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至关重要。”在他看来,从园区整体安全与长远规划考虑,这条路建议不宜再进行修缮。

  任强洪也表达了同样观点:“鉴于指南村整体搬迁,该路段利用率极低,是否修缮需依据其未来价值及园区规划而定。但根据目前的情况,这条路似乎没有进行修缮的必要。”

  记者从南充公安嘉陵分局了解案件办理最新进展,该局刑侦民警冯亚东透露,“犯罪嫌疑人张某没有工作,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才打起偷路的主意,张某现已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赃。”

  赃款退回后,警方迅速与社区合作,将赃款归还社区,由社区自主决策资金用途。张某的积极配合得到了社区的谅解,社区为其出具了谅解书。

  目前,案件已正式移交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违法!

  张某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某明知该道路属于国家和当地村集体所有,却趁夜盗窃该条道路的水泥路面,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张某涉嫌触犯盗窃罪。

  林小明还表示,张某所盗窃水泥路面价值经评估为2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张某或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林小明同时也提到,鉴于社区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张某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理。对于三年以下的刑期,若无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将对其法律裁决产生积极影响。

  为了预防此类罕见案件的再次发生,林小明提醒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防范意识。比如,加强对相关道路的巡逻,强化路面明确的标识标牌,避免有人将类似道路当成无主物或废弃物而予以“化废为宝”,实则为毁损或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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