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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江保护拟规定:新(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符合《长江保护法》

2024年12月02日 16:55:17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钟秀 编辑:王海静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钟秀

  实施即将满3年的《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迎来修订。12月2日,在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提请大会进行审议。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修订主要聚焦到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与《长江保护法》严格保持一致,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嘉陵江出川断面水质长期保持在Ⅱ类水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广安市代表团部分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正《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7号)”,对有关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管控区域适用范围提出了意见建议。同时,今年7月,水利部在对四川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明确长江保护有关条款适用范围和对化工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解释的建议”(第1071号)的书面答复(水河湖办字〔2024〕134号)中,明确了“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中“等”采用“等内原则”,并拟公布长江干支流目录。

  为进一步处理好四川高质量发展和长江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法规正确有效实施,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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