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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刮码”商品是否侵权?法院判了!

2024年12月27日 15:39:50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谢川霞 编辑:曾璐

  谢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谢川霞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通常能看到不少“去码”“刮码”商品,商家宣称作该种处理,是为了规避厂家控制价格,避免厂家通过溯源码追寻网购渠道,追究经销商责任,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12月27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汉法院近日作出了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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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商品

  据了解,原告系国内某知名化妆品品牌公司,其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拥有“卡姿兰”等系列注册商标,“卡姿兰carslan”注册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原告化妆品产品上均提供了追溯码,能够为原告和消费者提供识别、追溯商品来源以及辨别真伪的便利。被告在其运营网店销售原告“卡姿兰”商标商品时,刮掉了原告在产品上标注的溯源码。原告随诉至广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销毁侵权商品库存;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和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

  被告称,案涉商品均为从原告授权经销商处进货购买的正品,具有合法来源,产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品质未改变,并未影响原告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原告商品上设置的溯源二维码本是商品品牌方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溯源产品信息以及便于商标权利人进行产品质量追踪管理。被告在销售案涉产品时,人为刮损产品溯源二维码的行为,主观上有隐藏产品来源的目的,客观上破坏了产品的整体性、导致关键信息丢失,影响了该产品的溯源、鉴真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商标权利人商誉受损、增加管理难度。

  同时,被告不正当地利用原告多年经营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并未在商品详情页面对“刮码”行为进行告知,依旧以全新正品形式销售,并从中直接获取收益,被告也没有以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不知晓所购商品为刮码商品,容易误认是原装完好、溯源码防伪信息齐全的获授权正品,亦无从知晓因购买刮码产品而无法享受原装商品所应匹配的产品追溯、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原告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被告已关闭案涉经营网店,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故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本案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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