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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熊猫”文创、故意损毁文物 成都中院发布涉文商旅体典型案例

2025年08月08日 18:58:10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谢川霞 摄影报道

8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工商联、成都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联合召开了2025年全国生态日“蓉法护企面对面”(第八场)“问需文商旅体·法护绿色发展”座谈会,并发布六个涉文商旅体典型案例。

活动现场

案例1

聚焦文创IP保护维护市场秩序

——张某诉多家企业“熊猫”文创产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创作完成包含“抱竹熊猫”“熊猫幼崽”等形象的多幅美术作品,取得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玩具厂制作生产成多种文创产品,在成都各大旅游景点销售,受到游客青睐。后经张某调查发现,某礼品店等十余家小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包含与上述熊猫形象高度相似内容的毛绒玩具、书包、挂件等。由于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生产该熊猫形象商品,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及上述商户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同时,张某针对其他40余家小商户销售相关商品的侵权行为,准备陆续提起批量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比对,张某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商品在熊猫形象要素和设计元素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为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优化文旅市场良好环境,法院坚持一揽子解决纠纷,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避免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衍生其他纠纷,最终促成各方接受某科技公司在当月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万元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文创产品作为文化传承的有力载体,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本案所涉及的“熊猫”元素是成都公园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生态及文化符号,商家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相似产品,破坏了文创产品从创作、生产到销售的正常产业链,损害了文创市场的创新活力和健康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多方面努力,促进各方达成停止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避免小商户负担过重的最佳方案,一揽子解决关联纠纷70余件。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促推“熊猫”这一蓉城的靓丽名片在新时代的原创演绎中不断绽放出新的光彩。

案例2

严惩破坏损毁文物犯罪守护历史文化遗产

——叶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叶某某为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关注,买票进入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某博物馆,其在珍品馆第三展室跨过博物馆设置的警戒线,提起一把清紫檀木嵌珠宝螺钿大理石茶几砸向一把清紫檀木嵌珠宝螺钿大理石座椅,导致座椅背后多处断裂,镶嵌珠宝脱落,靠背镶嵌的大理石裂成碎片,茶几表面多处受损,损害了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鉴定,茶几、座椅均为清代一级文物。

裁判结果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法院最终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与人文底蕴的活载体,是“成都元素”的重要核心标识与文商旅体融合发展的重要资源。本案聚焦社会高度关注的一级文物损毁事件,以司法利剑亮明“文物安全不可侵犯”的法治底线,以司法手段守护公园城市历史文脉载体,推动形成“保护文物就是守护公园城市人文灵魂”的社会共识,助力构建“文化底蕴厚重、法治保障有力、公众参与有序”的公园城市治理生态,引导公众深刻认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共生关系,实现从“个案审判”到“价值引领”的治理效能提升,助力公园城市的文化遗产保护。

案例3

厘清影视剧发行许可和著作权保护边界 激发文化创作活力

——沈某羽等三人诉某广播电视局撤销电视剧发行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沈某君(沈某羽、沈某、樊某伟父亲)和罗某仕合作完成《自有后来人》文学剧本。2004年山东某公司从沈某君处取得《自有后来人》改编权、使用权,并创作完成《红灯记Ⅰ》电视剧作品。2018年,山东某公司将电视剧《红灯记Ⅱ》创作项目转让给济南某公司,因无法联系到沈某君的继承人,济南某公司仅与罗某仕的继承人签订了《自有后来人》文学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登报告知沈某君继承人《自有后来人》的许可事宜。后济南某公司与绵阳某公司、某文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红灯记Ⅱ》的著作权归投资方共同所有。2020年,某广播电视局向绵阳某公司颁发《红灯记Ⅱ》的发行许可证。沈某羽、沈某、樊某伟认为其属于《红灯记Ⅱ》发行许可的重大利益关系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陈述、申辩权利,但某广播电视局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行政许可行为。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未对“重大利害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沈某羽、沈某、樊某伟是否属于重大利益关系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评判。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有权许可机关的审查重点在于申请发行国产电视剧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电视剧内容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属于需要特殊审查的题材。影视作品在拍摄制作以及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电视剧发行许可行为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和审查范围。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未违反法定程序,故对沈某羽等三人请求撤销发行许可的诉请未予支持。若沈某羽等三人认为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予以主张。

典型意义

电视剧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是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我国依法实施电视剧行政许可制度。本案厘清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电视剧审查中的职责边界,明确相关行政许可不涉及著作权侵权等民事权益的实质审查。本案的依法裁判,保障了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实施,避免了行政权力对民事领域的过度干预,为电视剧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司法指引,对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的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

实质化解纠纷 平等保护游客与旅行社合法权益

——张某诉四川某旅行社、李某节假日退费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旅行社与张某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组织张某等2人参加稻城亚丁及四姑娘山五日游行程,行程时间为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并约定如果游客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离团,不退还任何费用。2025年5月1日,张某等2人乘车从成都出发前往康定,途中张某出现身体不适,于当日下午4点前往卫生院就诊,并向旅行社告知离团。后张某与旅行社协调退费事宜,被告知“提前告知了大型节假日因自身问题离团不退费”。张某等2人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四川某旅行社退还旅游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格式条款的退费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的主旨不符;为促成旅游争议化解,并基于平等保护理念,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根据现有证据核查旅行社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应费用,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四川某旅行社按调解方案及时向张某支付款项,张某向法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当下旅游已经成为国民假日休闲的重要选择。旅游合同则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其中,退费条款作为常见约定,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与旅行社的合理经营利益。实践中,部分旅行社设置“离团不退费”条款,易引发纠纷。本案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实现消费者高效挽回经济损失与旅行社合理损失补偿之间的利益平衡,平等保护消费者与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实质化解旅游争议的同时,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保障文商旅体融合高质量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5

打击以“旅游”名义掩盖的非法营运行为 维护道路运输监管秩序

——某旅行社诉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租用的旅游客运汽车进行检查,查明车辆司机代某旅行社收取八名乘客的车费。八名乘客均非旅游,亦非团体出行。某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向某旅行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旅行社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某旅行社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乘坐车辆的真实目的并非运输旅游观光,而某旅行社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旅游活动事实,从事非旅游服务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行为。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某市政府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旅行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旅游运输是文旅服务的重要环节,其规范运营不仅关系到游客的出行安全,更影响着旅游市场的秩序与城市文旅品牌的信誉。实践中,部分经营者以“旅游”名义掩盖非法营运行为,规避道路运输监管,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通过查明“虚构旅游活动、从事非旅游运输”的事实,认定旅行社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开展营运的行为违法,支持了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处罚与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文旅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6

上下联动提级跨省执行 亿元和解务实保护企业利益

——四川某某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1.山东某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产品;2.山东某某化工公司以四川某某化工公司确认或者执行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技术资料;3.山东某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某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00万元。因山东某某化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四川某某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过网络查控、划拨,金钱给付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但判决确定的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设备及技术资料的行为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

裁判结果

经上报四川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成都中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并确定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和解,并一揽子解决前述4起案件纠纷的工作思路。成都中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招具有资质拆除企业,为强制拆除做好准备;前往山东省某市踏勘标的物现场固定拆除范围,向某环保局、税务局部门调取被执行人一直侵权和侵权数额的证据。执行过程中,为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市场利益,同时考虑被执行人的过错,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以支付使用费替代拆除侵权设备的执行方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以4.4亿元“一揽子”解决本案、广州中院专利侵权案的执行、四川高院正在诉讼中的2起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以及被执行人已在其他地方投资建设生产线的合法使用问题。

典型意义

技术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也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要素。保护技术秘密不受侵害,关乎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产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生态的培育。在跨区域经济活动中,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往往因地域阻隔、标的重大而增加维权难度,亟需司法以强有力的执行力度破除壁垒,彰显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提级跨省执行、联动多地部门、以强执倒逼和解等方式,“一揽子”化解了2省4案,终局了结双方就案涉知识产权的所有潜在纠纷。执行法院考虑用金钱给付替代行为履行,用支付专利技术许可费、赔偿侵权损失的方式,既让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获得满足,让被执行人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充分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又让已建成的生产设备继续创造价值,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取得良好效果。

编辑:刘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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