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高县:捕鱼变“补”鱼 “高·见”助力生态修复
2025年08月21日 20:05:23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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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炎炎,炽热的太阳高悬于天空,照耀着大地。在高县南广河畔,鸟儿成群结队划过天空,鱼儿嬉游在水草间……“鱼鸟乐园”的和谐生态画卷正徐徐铺开。这幅美丽画卷的背后,有高县人民检察院“高·见”行政检察办案团队的履职守护。
近日,“高·见”行政检察办案团队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南广河畔开展增殖放流,督促一起涉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使当事人从“捕鱼人”转变为“补鱼人”。
宽严相济 刑事不诉
2025年5月,王某为喂养小猫,携带自制渔具和刺网到高县某镇南广河段捕捞到少量小鱼,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挡获。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非法捕捞河鱼,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过罚相当 察而后断
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王某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高县人民检察院“高·见”行政检察干警收到王某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刑反向衔接案后,向王某所在村委会了解其现实表现,此居民虽是残疾人,但一直在家务农,为人本分、无不良嗜好、邻里关系融洽。检察机关遵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具有认罪态度良好、犯罪行为危害结果较小等情节,根据“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工作思路,通过训诫并劝导王某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损害生态的严重性,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共识,该方案获得一致支持。会后,检察官向王某释法说理,让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愿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增殖放流 修复生态
增殖放流当天,王某在“高·见”行政检察团队和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将购买的百余尾鱼苗投放进南广河中,以增殖放流代替单一罚款的行政处罚,修复生态资源环境。随着活蹦乱跳的鱼苗顺流而下,王某说:“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悔过改正的机会,弥补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这次增殖放流让我深有感触,以后会遵纪守法,同时告诫亲朋好友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高·见”说法
检察官提醒:水域生态保护,惠及当下与未来。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竭泽而渔”不可取。希望大家充分认识到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在钓鱼或捕鱼之前,务必详细了解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等,切不可让手中的“渔网”触碰非法捕捞的“法网”。请广大群众增强保护意识,共同监督,自觉抵制,共同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关于高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节选),禁捕范围为高县境内所有河流水域,包括南广河、宋江河、清溪河、二甲河、姜家河、福胜河、黄沙河、羊田河、蕉村河、潆溪河、清水溪河、燕子溪河、江地河、白庙河等14条河流干流及其支流;禁捕时间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暂定10年),高县境内所有河流等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禁止一切生产性捕捞。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
(供稿/供图:高县人民检察院 李碧菡)
编辑:刘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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