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从“法规”到“文书”再到“文明” 让地方性法规走进群众心里
2025年08月21日 20:17:01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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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出台《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地方治理注入强劲法治动能。前锋区人民法院主动将地方性法规深度融入司法审判实践,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相关条文强化说理,不仅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通过从“法规”到“文书”的实践转化,让地方性法规逐步深入人心,切实将立法成果转化为地方治理效能。
共建友善邻里 守护社区温暖底色
张三与李四(均为化名)系上下楼邻居,李四所住房屋的原房主为出行便利,自行出资让开发商将其一侧过道延长约80公分并修建转台,同时在楼道内安装了铁栅栏和铁门。
此后,每当张三房屋漏水需要维修时,必须经李四所住房屋楼层通行,而铁栅栏和铁门严重阻碍通行,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尽管社区、社区民警及区综合执法局多次组织调解,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张三遂将李四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援引《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中关于社区文明的规定,明确指出居民应遵守“不占用楼梯间、楼道、巷道、绿地等公共空间”“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的行为规范。楼道内安装的铁栅栏和铁门,既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又堵塞消防通道,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依法判决李四限期拆除楼道内的铁栅栏和铁门。
这起发生于社区生活中的案例,以鲜活的司法实践传递了邻里友善的价值观念。法院的判决为公共空间的合理使用划定了清晰界限,为化解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的隔阂提供了契机,有效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和睦,提升了居民生活的幸福感和归属感,也为社会和谐稳定注入了坚实的法治力量。
法规链接:
《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在社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占用楼梯间、楼道、巷道、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自觉做到电动车不上楼、不入户、在指定位置充电;
(四)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五)不在规定区域外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等,不在规定的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搭设灵棚;
(六)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七)不从高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处向外抛掷物品;
(八)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共护清朗环境 滋养城市宜居沃土
广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匿名举报,依法查处了四川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广安市某综合行政执法局遂向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援引《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乱倒污水、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经查明,四川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明显违反前述地方性法规。
因此,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判旨在以法治方式引导市民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用鲜活案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同时,这也是对城市环境管理规范化的有益探索,将“守护城市颜值、共建美好家园”的共识付诸法治实践,并为其提供了坚实保障。
法规链接:
《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四)在居住区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居住区等非公共祭扫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
(六)焚烧秸秆、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非指定地点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将餐厨垃圾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以及其他水体;
(九)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在居住区饲养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根基在于实践。前锋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地方性法规强化说理,推动地方性法规实现从“条文”到“文书”、再从“文书”到“文明”的递进转变,使之成为群众身边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生活秩序的“贴心法”。
(供稿:前锋区人民法院 郑爱民)
编辑:刘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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