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古蔺县一企业油漆储存间未设禁烟禁火标志 罚款1.4 万元
2025年09月25日 12:45:05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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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古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古蔺县某制盖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隐患:油漆储存间(存有易燃性油漆)未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规定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37项A阶次,决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37项A阶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提示
1.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既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也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中,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
2.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同时,警示标志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识,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供稿: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刘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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