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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粉尘安全、漏管有限空间!泸州一企业遭1.4万元行政处罚

2025年09月29日 20:29:33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2025年4月10日,泸州市纳溪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泸州某农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

物料进料口有粉尘产生,除尘系统电机前端管道处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等行为,上述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该公司存在对有限空间未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纳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安全提示

粉尘涉爆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杂物去除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行政处罚和安全事故。同时,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引发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通过对有限空间进行全面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可以使作业人员详细地了解每一处有限空间的特性和潜在风险,确保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

(供稿: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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