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菜篮子” 《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2日 22:34:08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张燕冰 摄影报道
以法治赋能民生与城市治理。12月12日,泸州市召开《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会,通报《条例》立法有关情况,并对《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进行部署。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现场
农贸市场是居民日常采购生鲜食品的主要场所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管理水平反映了城市治理的精细化程度。而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则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多个职能部门。
有力有序推动《条例》立法工作,泸州市人大常委会聚焦《条例》涉及的责任主体,多次组织政府部门、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收集社会各界不同群体的意见建议700余条,为优化条款提供实践参考。同时对各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对《条例》反复修改完善。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季頫表示,制定《条例》,既能从法治层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改善农贸市场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便捷购物环境的需求;也能规范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补齐城市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农贸市场的环境秩序从“散乱差”向规范有序、便民利民转型;还能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建立综合协调与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解决“多头管、管不好”的问题。
据介绍,《条例》共5章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农贸市场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对农贸市场的专项规划、创新服务方式、土地使用权、活禽宰杀点等作了规范要求。第三章经营与管理,对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义务、农贸市场因故歇业或终止经营等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针对擅自设立活禽宰杀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向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取摊位租赁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五章附则,确定了施行时间。
其中,《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部分,鼓励农贸市场提供社区食堂、家政、家电维修、洗衣缝补、快递、外卖配送等便民服务。同时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逐步推行活禽集中定点宰杀、禽肉冷鲜上市销售,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不得宰杀、销售活禽。农贸市场的活禽宰杀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
《条例》第三章经营与管理部分,进一步细化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核心责任。市场开办者需履行公示市场信息、适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合理分区(生熟、干湿分离)并设置标识等11项关键义务;经营者需遵守公示证照、明码标价等6项基本要求。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各方违规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针对市场开办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规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且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农贸市场设立活禽宰杀点且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取摊位费的,需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逾期不改的按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元的,处300元罚款);未按规定清理农贸市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或未保洁公共厕所导致环境卫生不达标且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责令赔偿,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许成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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