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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 规范社会组织收费、培训及发证行为

2026年01月04日 11:44: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邱可欣

近日,成都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有关行业领域社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及非许可(审批)培训发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通过强化正面引导、明确负面行为、依法监督管理三重举措,为社会组织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指导。

在有偿服务收费规范方面,《指导意见》聚焦核心诉求,明确自愿原则与合规底线双重要求。明确社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基本要求和负面清单,要求社会组织开展的有偿服务必须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质价相符、明码标价等原则,同时恪守非营利属性,确保财务会计合规、开具发票合规,严禁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费用等行为,坚决杜绝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等违规操作。

针对培训活动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要求,严守范围边界与程序规范。明确行业领域社会组织应遵守行业法规政策关于培训的规定,不得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含学科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行为矫正培训以及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无需主管部门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培训活动,除了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实行内部集体决策以外,社会组织还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和行业指导监管要求,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在发证行为规范上,《指导意见》明确发证行为“禁区”和证书内容“准绳”,坚决杜绝违规评价与“山寨”证书。要求社会组织开展非许可(审批)培训时,不得颁发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证书;严禁社会组织以新职业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等名义,违规使用国徽、行政机关标志或使用“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岗位合格(凭证)”“专业技术职务”等字样,随意举办培训、评价、发证等相关活动;确有必要发放结业证、学时凭证的,必须明确发证主体、培训日期、证书性质等。

为保障政策落地见效,《指导意见》明确构建“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综合监管格局,压实各方监管责任。遵照“谁主管、谁监管”“脱钩不脱管”“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需强化对行业领域社会组织的行业监管,民政、市场监管、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推动社会组织在收费、培训、发证领域治理效能提升,助力全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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