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逃债、虚构租赁避执行……成都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发布
2026年01月29日 13:54:03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记者 谢川霞
近日,成都中院发布7起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涵盖股东违规减资逃避公司债务、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离婚恶意分割财产等,其中有两起案例引发关注。
股东违规减资逃避公司债务
法院: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4年,潘某某、李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注册资本18000万元。2017年,潘某某、李某某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权。2020年,丙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丁公司、戊公司。转让后,丁公司认缴出资15300万元,戊公司认缴出资2700万元,出资期限变更为2052年6月3日。2021年6月13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选举周某某为乙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10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乙公司注册资本由18000万元减至1380万元,股东出资按持股比例减少。后乙公司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并完成变更手续。
2020年8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甲公司提供混凝土后,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2023年9月4日,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351067.5元及违约金。乙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公司遂起诉请求丁公司、戊公司在未出资及违法减资范围内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周某某对丁公司、戊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资本系实现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公司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侵害债权人权益。案涉债务形成于2020年,丁公司、戊公司的减资行为发生于2023年。虽然丁公司称其已经公告,但丁公司、戊公司未就减资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甲公司,使甲公司丧失了在减资前要求丁公司、戊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明显损害了甲公司的权益。丁公司、戊公司在明知乙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情况下,未通知债权人甲公司即违规减资,应在违规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周某某系当时乙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协助配合丁公司、戊公司违规减资,未尽董事职责,应对丁公司、戊公司的违法减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丁公司、戊公司分别在减资的14127万元、2493万元范围内对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周某某对丁公司、戊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目的在于维护公司法人人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鼓励投资。本案属于典型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违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公司的责任财产份额和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逃债行为。股东通过违规减资程序变相豁免自身出资义务,企图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作为执行董事的周某某本应坚守董事职责,维护乙公司的独立财产,但却沦为股东逃废债务的工具和帮手。人民法院抽丝剥茧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对此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予以惩治和警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引导公司投资主体合法合规经营。
房屋挂网拍卖,被执行人却虚构租赁合同关系
法院:应受司法惩戒
案情显示,在某银行成都分行与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过程中,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评估等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房屋挂网拍卖。2023年7月,邓某某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邓某某不服,称其与周某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周某名下案涉房屋,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租期二十年,租金十年一付,分两次付清,且邓某某已在2019年至2020年间合计向周某转账100余万元作为租金,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合房屋租赁市场交易习惯,其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邓某某系周某亲属且存在经济往来。故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具有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邓某某主张继续承租案涉房屋的诉请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在案涉房屋抵押权设立前已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并阻却交付。而邓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其提交的支付租金流水系由近一年内多笔无时间规律、固定金额的款项组成,均无“租金”等明确备注,与一般租赁关系按期定额支付租金的交易模式明显相悖。结合周某与邓某某之间系亲属关系,且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周某系截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邓某某之间的银行流水冒充租赁费用,虚构房屋租赁关系。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虚构租赁事实企图逃废债的被执行人周某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对案外人邓某某罚款8万元。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企图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恶意阻碍执行的逃废债行为,应当受到司法惩戒。本案中,周某在债权债务清晰且名下房屋被查封可供执行的前提下,串通亲戚邓某某冒充租客,虚构房屋出租的事实,通过截取银行流水冒充租赁费用,提起执行异议企图排除人民法院执行,性质恶劣。同时,该行为致使执行措施中断、两级人民法院多次进行开庭审理,干扰了正常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以对逃废债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细致审查甄别、依法追责,既让逃废债行为者自食恶果,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净化了诉讼和执行环境,维护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编辑: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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