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村两委不得代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
2026年03月12日 00:06:47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3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旨在扎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领域制度笼子,有效防范“蝇贪蚁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通知提供了六个示范合同的样本,要求正文部分要明确合同的签订范围、要素内容、履约期限等基本内容,对合同的审核把关、执行监管、过程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范畴,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唯一的合法签订主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
与此同时,细化了要素内容与签订程序,规范“怎么签”。明确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行因素及相关附件关键条款等合同要素,规范重大事项经济合同签订程序,鼓励开展法律审查等。
落实履约监管与约束清单,强化“如何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支付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进度等内容。对合同当事人规定土地资源使用负面事项,明确转租转让审核程序。规范合同变更、违约与解除事项,并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化解渠道。
通知还强化了过程管理与责任分工,明确乡镇、村(组)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鼓励乡镇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经济合同自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合同档案管理,鼓励将正在履约的经济合同上传监管平台。明确县乡监管责任和村级实施主体责任,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重点内容。
(记者 李霞)
编辑:许成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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