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踩坑?梓潼法院:商家停业退还剩余预付款
2026年03月29日 10:18:17 来源:四川新闻网
查林彤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杨宗友
随着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日益普及,消费者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商家停业、跑路等风险。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健身消费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停业商家返还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案情回顾:预付健身费遇商家停业 消费者维权无果诉至法院
某年5月,消费者王大力(化名)在艳艳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988元,办理了一张有效期三年的健身卡。后因该公司经营调整,健身服务由艳艳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艳体育公司”)承接继续提供。三年健身卡到期后,双方协商延长服务期限,王大力又另行支付890元办理新健身卡,约定有效期一年,同时双方特别约定:若王大力在卡期内健身满99次,可退还800元费用。
此后,王大力严格按照约定完成99次健身,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在新健身卡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艳艳体育公司突然对外宣布停业整改三个月,且整改期限届满后至今仍未恢复营业,导致王大力无法继续享受健身服务,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多次与商家沟通退款无果后,王大力将艳艳体育公司诉至梓潼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法院裁判:商家构成根本违约 依法返还剩余预付款
梓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大力预先支付费用购买健身服务,与艳艳体育公司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艳艳体育公司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因自身经营问题擅自停业,且长期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致使王大力无法继续接受约定服务,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已经提供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剩余预付款”之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相关条款,认定王大力有权解除案涉消费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艳艳体育公司返还王大力相应剩余服务费用。
法官说法:明确违约法律责任 筑牢消费者权益防线
承办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经营者后续提供服务,双方形成单务有偿的合同关系,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本案中,王大力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健身次数义务,而艳艳体育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停业,并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其拒不退还剩余款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作出该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履约责任,切实平衡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守护消费者“预付”的安心。
消费提醒:理性谨慎消费 依法维护权益
理性选择预付式消费:办理健身卡、美容卡等预付式消费时,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商家,尽量选择短期卡、小额充值,降低风险。
保留证据,依法维权: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关注商家经营状态:如发现商家频繁闭馆、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况,应提高警惕,及时止损,避免更大损失。
预付式消费绝非“预付无忧”,消费者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理念。同时,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下一步,梓潼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民生消费领域纠纷,加大预付式消费案件审理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作用,依法严惩失信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编辑:曾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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