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2026年03月30日 11:00:39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陈淋
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报告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此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并且细化完善烟叶种植和种质资源管理规定,推动提高烟叶供给质量;以及修改完善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管理规定,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程序,同时充实完善对涉烟产品监管的相关规定,保障烟草行业高质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程序,同时要充实完善对涉烟产品监管的相关规定,保障烟草行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增加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规定:“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各类涉烟产品属性和范围。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法律责任规定,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关于制售假烟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确保法制统一。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生产、销售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回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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