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农机产品质量不达标给用户造成损失 应依法赔偿
2026年03月30日 12:50:30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陈淋
一年之计在于春!巴蜀大地的春耕已经开始了。和春耕一起开始的,还有一部关乎未来四川春耕机械化水平的地方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3月30日,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二审稿里,根据四川省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农业机械质量保障、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监管和宜机化改造等方面,进一步调整优化的条款内容。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完善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因此,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将农业机械科技创新纳入科学技术发展相关规划,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安全、特色专用的农业机械,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条例草案还“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采取自行投资、技术转让、许可、合作、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快农业机械科研成果转化利用。”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等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退货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关于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推广事业发展。”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加强对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监管,并结合我省丘陵山区实际,充实完善因地制宜开展农业机械宜机化改造方面的内容。条例草案增加规定:“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审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使用小型农业机械规模较大的丘陵山区,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道路拓宽、坡度降低等农田宜机化改造措施,改善丘陵山区小型农业机械的通行和作业条件。”
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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