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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行为!四川发布新修订《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

2026年04月10日 12:11:40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周琼 摄影报道

4月1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从会上获悉,原《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发布距今已20余年。随着国家有关法律相继修订,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烟草专卖实践需要和形势发展变化。省人大常委会在持续的立法调研中发现,烟草专卖执法环境和要求变化很大,涉烟违法行为呈现新趋势,出现了电子烟、加热卷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烟机等形式违法销售卷烟的新渠道,通过物流寄递企业大量贩运卷烟的新情况。

本次修订坚持“小切口、有特色”,着力解决上述突出问题,确保“能落实”。名称上,将《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改为《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共6章34条。其中有哪些重要的修改?

健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协作联动机制和部门间委托执法工作机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执法协作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烟草制品及其衍生品的监管。

强化流通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管理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的销售流通;完善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许可程序,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明确禁止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回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规范烟草制品运输管理,要求跨县(市、区)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准运证,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寄递、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等的限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落实国家部署,解决重点难题。条例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和国办意见,依法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调整范围;强化物流寄递环节监管,要求执法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控和溯源管理;加强涉烟类烟产品的监管,规定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各类涉烟产品属性和范围,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规范烟叶种植,筑牢行业基础。条例细化完善烟叶种植和种质资源管理规定,规定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对烟叶种植实行计划管理,对适宜种植烟叶的地区给予扶持;明确烟叶产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在基本烟田保护区推行科学的粮烟轮作制度,不断提升优质烟叶原料保障水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种质资源管理和烟草种子销售监管。

为推动《条例》全面落地见效,全省烟草系统也将深化普法宣传,推动《条例》深入人心;完善配套制度,构建长效实施机制;依法规范履职,筑牢市场监管防线。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将聚焦涉烟违法新趋势,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行为。严打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及仓储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规范涉刑案件移送,摧毁违法产业链;强化新型涉烟监管,严查非法电子烟、空管烟等,严控网络、寄递渠道;严守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加强“烟卡”等烟草制品衍生品监管,守护青少年健康,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编辑: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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