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四川| 原创| 国内国际| 理论| 时评| 资讯| 财经| 科教| 文旅| 汽车|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四川新闻网首页

合伙买车故意撞车骗保15万元,三人均被判刑!|什邡法院晓法说案

2026年04月21日 18:08:57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被告人刘某、李某、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资购买了两辆二手汽车,共谋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三人先后三次在城市道路上随机选择目标车辆,故意违规驾驶制造剐蹭、追尾等交通事故,随后隐瞒事故系故意制造的真相,向相熟的汽修厂支付车辆拆检费用并自行维修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虚假理赔材料,累计骗取保险金15万余元。三人按约定的比例分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何某共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什邡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一万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五万余元退赔给保险公司。

被告人刘某、李某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案件,三被告人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险性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等量刑情节,且全额退缴赃款。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依法判处。

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而非非法牟利的工具。刘某、李某、何某为一己私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还因在道路上故意制造事故,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三人最终因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邱家瑶)

编辑:王飞

报料渠道:私信“四川新闻网”微信公众号、拨打互动热线“028-85153399”或发送邮件至“scxww@newssc.org ”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