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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否获赔?梓潼法院告诉你答案

2026年04月27日 20:24:19 来源:四川新闻网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到10月,王大力四次到某大药房购买“红钻伟哥”,共计购买81盒,总金额合计14,740元。

2022年,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纸认定书揭开真相——这款号称“纯中药制剂”的产品,根本没有批准证明文件,属于假药。

2024年8月,王大力诉至梓潼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大药房退还货款14,740元,另十倍赔偿147,400元。

某大药房则辩称王大力系“职业打假人”,除在该店外,王大力还在另两家大药房购买了同等功效的药品上百盒,属知假买假行为,不应支持其退货款及十倍赔偿。

案件审理:

梓潼法院审理后认为:“红钻伟哥”系假药,王大力要求退还14,740元货款于法有据。

某大药房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或合格证明,不能证实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应当认定其对销售案涉的药品为假药,主观系明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王大力向某大药房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法可依。

但是,“红钻伟哥”在日常生活中用量较少且有保质期,王大力一个月左右购买81盒的行为与一般消费者的常理性消费习惯不符,不能全部认定为个人或家庭需要。故法院酌情认定王大力第一次购买的案涉药品中的两盒药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该两盒药的价款360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对王大力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以3600元为限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法律并非完全持否定态度,只是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这一标准之下,即对于明知是假药而购买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只是其支持范围应限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下,“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非真实的生活需要,而是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日常消费习惯、需要、保质期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的合理数量,其目的是为支持惩罚性赔偿设置一个合理的度,既起到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目的,又不对其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过重负担。

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既要发挥知假买假者打击不法经营者、协助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又要避免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超出经营者承受能力范围,导致其经营陷入困顿或难以为继的不利后果,从而使经营者承受适当的惩罚性赔偿,打击遏制其不法行为,起到督促其合法经营的目的。

消费提醒:

认准“国药准字”再购买。正规药品必须有批准文号。无文号、无厂家、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十有八九是假药。别被“纯中药”“无毒副作用”的宣传迷了眼。

买到假药,大胆维权。但别把“打假”当成生意。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是任何人“发财”的工具。

(以上人物皆为化名。内容来源:梓潼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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