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不交物业费吗?丨民法典宣传月
2026年05月25日 16:51:09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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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物业”连着“大民生”。物业费收缴工作,事关物业服务企业良性运营,关乎小区人居环境品质,更是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秉持“小案不小办、民生无小事”工作理念,依托快速执行机制,仅耗时三天成功执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以高质高效的执行举措,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
被执行人蔡某居住在纳溪区某小区,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长期拖欠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沟通催收无果后,依法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物业费。判决生效后,蔡某始终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高效处置小额民生案件,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纳溪区人民法院立即将该案纳入快速执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快速兑现。
立案即查控,为寻找线索上点科技
收案当日,执行法官便依托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开展全覆盖查询。同时线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全程实现“零跑腿”无缝衔接。
经查询,执行法官确认蔡某名下银行存款足以清偿债务,具备完全履行能力,并第一时间对涉案资金采取冻结措施,有效规避财产转移风险,为案件快速办结筑牢基础。
释法又明理,柔性沟通化解矛盾
财产查控完成后,执行法官并未直接采取强制扣划措施,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第一时间拨通蔡某电话,耐心开展沟通劝导。经沟通得知,蔡某并非无履行能力,而是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认为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即可拒缴物业费。针对该问题,执行法官一方面向蔡某严肃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明确若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扣划冻结款项,届时其征信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联系物业了解情况,督促其正视业主诉求,针对服务短板及时整改优化。
一番法理与情理兼具的劝导,彻底打消了蔡某的担忧,其认清自身错误,打消抵触情绪,主动表示愿意立即履行拖欠的物业费,希望法院给予主动履行的机会,避免对个人征信造成影响。
次日速履行,高效兑现执行完毕
次日一早,被执行人蔡某便全额缴纳拖欠的物业费。执行法官核实款项到账后,立即为其办理解冻手续,并出具结案通知书,案件圆满执结。
“谢谢法官给我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明白,不是自认为有理就可以不付物业费,维权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被执行人蔡某说道,“差点儿因为小事影响自己的征信。”
物业费是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保洁、物业人员薪资发放的重要来源,是维护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不仅损害物业公司合法权益,也间接侵害了已缴费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利于和谐小区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双向奔赴、共同维护。物业公司应恪守合同约定,倾听业主诉求,持续优化服务质量;广大业主要树立法治意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若双方产生纠纷,切勿采取极端方式对抗,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化解矛盾,携手共建和谐、文明、美好的居住环境。
(供稿:纳溪区人民法院 谢雅琴)
编辑: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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