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政务数据共享实施细则 建立数据官制度 明确同意共享时限
2026年07月08日 22:40:09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政务数据共享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围绕政务数据“怎么管、怎么共享、怎么用、怎么保障”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实施细则》涵盖总则、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等方面,旨在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安全应用和动态更新,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加强数字政府、数字四川建设。
建立数据官制度 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为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省大数据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建立数据官制度——政府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首席数据官、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数据执行官、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数据专员。这一制度安排将政务数据共享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有利于强化部门内部统筹协调,提升数据共享工作效率。
根据该细则,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数据共享。对不予共享类数据,必须列明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因部门职责变化、信息系统整合等需要调整目录的,应当自调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确保目录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规范申请答复流程 推动数据属地回流
为解决数据共享“不申请、不答复、不及时”等问题,《实施细则》对共享流程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对无条件共享类数据,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后自动答复;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提供部门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托一体化数据平台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实现共享,原则上不得通过刻盘、拷贝等线下方式提供。
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上级部门“只收数据不回流数据”问题,明确上级政府部门应当安全、及时、完整回流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做好系统对接与业务协同,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级一体化数据平台的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库数据,按属地回流至市(州)。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授权运营、市场开发等其他目的。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的,须经提供部门同意。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须建立共享数据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政府部门对数据共享有异议的,可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提出协商申请。
记者 李霞
编辑:王敏琳
![]() |
报料渠道:私信“四川新闻网”微信公众号、拨打互动热线“028-85153399”或发送邮件至“scxww@newssc.org ”报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