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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法院依法对邪教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
http://www.newssc.org 】 【2017-05-12 11:33】 【来源:蜀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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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全国多地依据《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

  2017年3月27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穆绍琼(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查,2016年5月31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穆绍琼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事先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法轮功”宣传品,到玉溪市红塔区公租房散发。事后,公安机关依法从穆绍琼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物品及制作工具。2017年1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红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绍琼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穆绍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穆绍琼表示服从判决。

  2017年3月3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陈静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静,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大庆市萨尔图区人。于2016年1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2月4日,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陈静打印、刻录宣传“法轮功”邪教资料及光盘,并向他人传播。2016年1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干警在佳木斯市郊区林苑小镇将陈静抓获。2016年1月2 2日,公安干警在陈静家中搜查和扣押了法轮功书籍52本、法轮功光盘42本、法轮功录像带一本、法轮功宣传印章103个、法轮功塑料图片186个、法轮功宣传画册画像308份、法轮功宣传手册578份。还有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移动硬盘等物品。并在陈静使用的计算机硬盘、平板电脑、U盘、手机提取了大量“法轮功”宣传内容的数据文件。

  2017年1月17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3月31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杨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杨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被告人杨蓉与其母杨延娥(另案作行政处罚)在公共场所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时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部分尚未散发的“法轮功”邪教光碟10张、宣传卡48张、宣传单12页,印有“法轮功”反宣标语的5元、10元人民币28张。在其住处查获含有“法轮功”内容的邪教书籍、小册子、单页纸47本(页),含有“法轮功”内容的播放器2个、台历2个、光碟21张、不干胶贴画8份及李洪志像2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蓉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

[ 编辑:蜀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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