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法
“我现在找到公证处,主要是看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老三这样的权利,即在我万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老三能够代替我进行相关处置,别的兄弟姊妹也无话可说。总之,我希望他们即使在我走了后,也能和和睦睦。”
办法
一位成年人在没有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不过,对意定监护的规定,目前都是很原则性的概括性规定,没有任何的实施细则。
前两天,成都公证处接待了一位特殊客人。老人家虽然已经92岁了,但思维还很清晰。老人担心万一哪天变糊涂了,家人会把自己送到养老院。另外,弥留之际抢不抢救?怎么抢救?那也是一个问题。毕竟,自己躺在病床上,可能话都说不出来了……
老人的要求,给公证处摆了道难题。根据老人意思,他实质是想未雨绸缪,在自己还足够清醒时,先确定下监护人。未来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确定的监护人即可代行监护职责。
成都公证处经过四天的讨论和严密论证,最终以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据了解,这也是该处所办的首例意定监护公证。
老人的担忧
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
因为年纪确实大了,张大爷最先通过电话这一方式,和成都公证处取得联系。
公证员刘蓉印象深刻,交流中,张大爷表达了某种担忧。老人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
在和张大爷深入交流过程中,刘蓉了解到,5名子女中,老人最信任,也觉得最放心的是小女儿和三儿子。不巧的是,小女儿即将出国。在这一情况之下,老人表示,他想把这些事儿托付给自己的三儿子,“他最孝顺,肯定能完全按照我的意思办理。但在此之前,最好不要和家里的任何一名子女沟通。避免彼此之间有什么猜忌。我现在找到公证处,主要是看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老三这样的权利,即在我万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老三能够代替我进行相关处置,别的兄弟姊妹也无话可说。总之,我希望他们即使在我走了后,也能和和睦睦。”
公证处的努力
意定监护,更充分保障选择权利
此前,我国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类型。但这两种监护,被监护对象要么是未成年人,要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经过四天时间的讨论和严密论证,公证处最终在2015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找到依据。
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则将这种监护由老年人扩大至所有成年人。一位成年人在没有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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