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冷静期内如何防止矛盾激化和恶性事件
冷静期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有变化?如何防止冷静期期间家暴、转移财产等恶性事件发生?
李明舜认为,冷静期间,由于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权利义务方面和一般的夫妻关系是相同的。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如果立法者考虑到毕竟当事人已经提出离婚,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一些涉及第三人或对方的重要事项进行必要的限制也是应该的。
蒋海松也认为,从理论上说,冷静期夫妻关系仍在存续,所以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但为了防止激化矛盾和恶性事件发生,有关机关应该加以必要的引导和一定的协调和监督。比如法院及有关部门可开展当事人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同时妇联、社工也要积极行动。而一旦有恶性事件出现,如家暴、转移财产、藏匿子女等情况,应立马终结冷静期,转入离婚。”他补充道。
四
是否是对离婚自由的干涉?
李明舜表示,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婚姻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同时要认识到,如同其他自由一样,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我国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反对草率离婚。“不能把设置离婚冷静期简单说成是对婚姻自由的妨碍,它本身也是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
蒋海松认为,这说不上是对离婚自由的干涉,因为只是一种人为“缓冲”,其目的只是给当事人以权衡、反思的机会,过了缓冲期,还是双方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离婚。对于真心想要离婚者,冷静期也不能阻止离婚,只是时间缓冲一下而已。
此前,针对诉讼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做法早已有之。2017年3月8日,安岳县法院发出四川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一对夫妻冷静三个月。三个月冷静期满,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提起诉讼的女方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部分受访者指出,实践中针对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摸索出来的经验,可以为立法者借鉴。
视角
除了“冷静” 配套规定还得跟上
记者注意到,《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就有规定,对于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此外,广东省还做了配套规定:申请冷静期的不愿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修复计划,如果在冷静期期间没有按照计划履行,那么就可以成为情感破裂的证据,对其不利。
对于诉讼离婚的“离婚冷静期”,最高法此前以文件形式曾予以肯定。文件中明确规定,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设置离婚冷静期”。吴律师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可以区分出冲动离婚者和深思熟虑离婚者。
“在诉讼离婚的冷静期期间,家事法官可以给予疏导、干预,但是对于登记离婚的冷静期,民政部门没有相应的职能,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吴律师说。进入冷静期以后,民政部门是否应该效法家事法庭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干预呢?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民间调解资源很丰富,婚姻危机需要当事人自身的努力去化解,真正的和好有赖于当事人主动性。”对于民政部门来说,需要尊重意思自治,对于登记官员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登记官员本身也是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性质,不一定普遍具备婚姻调解的专业知识。
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四川新闻网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