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花钱购买专属服务 按摩师突然离职后退费成难题

2018年11月29日 12:16:28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刘佩佩 编辑:蔡晓慧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9日讯(记者 刘佩佩 实习生 赵晓霞 摄影报道)花钱购买“专属服务”,指定的技师中途离职,消费者是否能要求店铺退掉剩余未消费部分的钱?成都市民张清(化名)就遇上了这样的一个疑惑。据张清介绍,2017年,她在成都一家美容美体店先后两次购买了5960元按摩20次的肩颈按摩项目,并指定由王红(化名)服务。然而,当年8月,王红突然离职了,张清还剩13次按摩没有做。此时,张清不想再继续消费,想让该店退回13次未做项目的费用,协商未果,双方走上了法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张清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她先将该美容美体店告上了法庭。2018年4月19日,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最终判她胜诉。然而美容美体店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成都市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我还要继续向成都市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不成功,我会向四川省人民法院继续上诉。”

  “我打官司都不是为了退费了。”张清说,美容美体店需要退给她的费用为3874元,而她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已经超过了这个数额。她之所以坚持就是为了要个理,同时也是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要谨慎,提前考虑到一些消费风险。

市民张清(化名)提供的消费凭证

  美容美体店技师中途离职

  消费者要求退费被拒

  张清有肩颈不适的毛病,为了缓解不适,她选择去做肩颈按摩。据张清介绍,她在去做按摩的过程中,发现一名叫做王红的技师技术很好,可以很好的缓解她肩颈的不适。于是,这么多年,她都是找王红做按摩,王红如果辞职去另外的店,她也会跟着去另外的店消费。“期间,王红中途辞职过两次,两家店都把我没有消费完的费用退给了我。”

  2017年初,张清的肩颈又出现了不适,通过电话联系得知王红在橡树林一家美容美体店上班,于是便前往消费。张清说,当时王红告诉她这家店是会所性质,需要缴5万元成为会员。“我当时就犹豫了,因为我只想做肩颈按摩这个单独的项目,并不想成为会员后,做其他的项目。当时王红说帮我请示领导,看是否能只做肩颈按摩。”张清最终得到了肯定的答复。2017年2月17日,张清花了5960元购买了20次肩颈按摩项目。消费完之后,2017年5月28日,又购买了20次。

  张清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由于效果好,她介绍了两位朋友一同前往消费。然而,在2017年8月,她的一名朋友告诉她美容美体店搬家了,从橡树林小区出租屋搬到了人民南路的一家写字楼里了。在店铺新地址体验之后,张清对那里的环境非常不满意。“写字楼人来人往,私密性受到影响。店铺搬家没有提前通知我,我就觉得很不满意,但考虑到看重王红的按摩技术,也就忍了。”

  然而,让张清没有想到的是,10多天后,王红突然辞职了。此时,张清还剩下13次按摩没有做。根据前两次王红辞职的情况,张清说她认为这一次,美容美体店应该也能把剩下没有消费的钱退给自己。但这一次,她的要求被拒绝了。但店铺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可以让其他技师来继续为张清服务。

市民张清(化名)消费的美容美体店新地址位于一写字楼内

  事先没有合同约定

  消费者:没有消费部分理应退款

  对于美容美体店提出的安排其他按摩师的解决方案,张清说她不能接受。一方面,她不满意店铺环境,另一方面,她是因为可以指定王红按摩才来店里消费的,让其他技师来继续服务,其他技师的技术是否能带来效果不能确定。同时,在付费时,店铺没有合同和口头约定提到过退费的规则问题,既然没有提前约定,那么,消费了多少就给多少钱,没有消费的就应该退给消费者。

  对此,美容美体店是如何看待的?11月26日下午2点,四川新闻网记者来到张清消费的美容美体店。该店位于人民南路一写字楼上,大门紧闭。通过电话联系店内销售人员才有人过来开门。当时店内只有一名自称销售人员的女性工作人员,没有消费者。四川新闻网记者表明自己就张清一事前来采访的意图,该工作人员称自己并不太清楚,不能接受采访。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并承诺会将采访事宜转达给知情的同事,并联系记者。截至发稿,美容美体店一直没有主动联系记者。与此同时,记者又多次拨打张清提供的该店一名销售人员电话,打通后,均无人接听。

  那么,当事按摩师又为何中途辞职?就此,四川新闻网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张清的按摩师王红。王红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张清消费的美容美体店客源不好且管理也有问题,还拖欠工资,出于自己职业规划的考虑,王红选择了辞职。同时,王红表示,张清在缴费消费时,确实告知了公司张清是指定由自己服务。针对退费的问题,王红与张清的看法一致,认为如果美容美体店事先能够签个合同规定退费事项,大家就按照合同来执行,但事先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口头告知相关事宜,那么,未消费的部分,消费者要求退钱也是合理的。

  协商未果两上法庭

  消费者能否单方面终止合同成焦点

  张清提供的一份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19日,该案在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武侯区法院认为,原告(张清)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告(美容美体店)支付服务费,可认定双方于2017年5月27日以口头协议方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以按摩师(王红)离职,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理由是否成立。

  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提到,原告张清系在王红介绍下与被告建立的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接受的27次服务均由王红提供。考虑到该类按摩推拿服务完全由按摩师人工提供,客户能否达到合同目的,取得较好的服务体验,完全取决于按摩师的技术、手法以及按摩师与客户的契合度,因此,武侯法院认为,本案中“由按摩师(王红)提供服务”系原告决定与被告建立合同关系的重要条件之一,换言之,“由按摩师王红提供服务”系原、被告间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现因按摩师王红离职,被告无法继续按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考虑到该类服务较强的人身依赖性,更换按摩师确实可致原告无法获得原有的服务体验,故武侯法院认为,原告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成立。

  据张清介绍,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她胜诉后,美容美体公司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成都市人民法院。在张清提供的一份成都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上显示,成都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清主张其购买的“王红的专属服务”,但首先与其建立消费合同关系的是美容美体公司而不是王红;其次,即使张清有必须且只能由王红提供专属服务的愿望,其也应当和公司协商后经公司同意,而张清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向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必须由王红提供专属服务否则解除合同”的特殊约定。

  成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提到,在张清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只能由王红专属服务否则解除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张清的合同目的就是接受公司所安排人员的服务,在王红离职后,公司安排其他人员为张清服务,张清接受按摩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但张清予以拒绝。同时,判决书指出,张清也不能证明本案还存在其他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实。故张清以王红离职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因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而不能成立。(出于隐私保护,文中人名均用化名代替)

  律师提醒:

  消费者若有指定服务需求 事先一定要签订合同

  针对张清与美容美体店合同纠纷,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了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张清最终为何会输掉官司?据邢连超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单方面说必须由指定人员服务是没有证据来证明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单方面要求指定服务的员工辞职以后,经营者可以指定店里其他员工来为消费者提供基本同等级的服务就可以了。因此,消费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此,邢连超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指定消费很特殊,消费者提出指定需求,经营者同意消费者指定的需求,必须要双方形成合议才行。在消费时,如果有指定服务的需求,一定要事先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对相关事宜进行一个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如果经营者不主动提供合同或者没有合同,消费者又应该怎么办?邢连超说,如果消费者有指定消费的需求,则应该主动向经营者提出要求,并协商签订合同,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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