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拿棚户改造款购买商品房 却遭遇"解除合同"

2018年07月04日 17:04:40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习淑祎 编辑:邱令璐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4日讯(记者 习淑祎)老两口欲用棚户改造款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棚户改造款到位后付款,谁知待老两口拿着改造款高高兴兴准备拿房时,却被告知付款违约,开发商拒绝交房并向他们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其拒绝理由究竟是什么?老两口还能如愿拿到房吗?近日,青白江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这起特殊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16年3月18日,石某、顾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定购书》,定购某小区房屋一套,该定购书以手写字体载明:“此客户为棚户区改造客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定金为20000.00元,剩余款项于客户棚户改造款项到账后前来支付”。签订《定购书》当日,石某、顾某老两口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

  2016年4月23日,老两口就买卖该房屋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该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为88.41平方米,总价款为295000元。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买受人于2016年6月25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59000元,占全部房价款的20%;余款236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期限:5年。”

  该合同签订的当天,老两口向公司支付了房款8500元,次日又按照该公司的要求支付了房款1000元和车位排号费1000元。此后,双方未再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公司也未催促或协助老两口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6年9月,由于涉案房屋门的大小发生变化,公司向老两口支付了补偿款1000元。2017年7月、10月公司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要求石某及时支付购房款。

  2017年11月10日,老两口收到棚户改造款,向公司提出交付剩余房款的要求,但该公司拒绝接收房款。2017年11月20日,公司向老两口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表示两人逾期付款,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017年11月23日,石某、顾某收到了公司邮寄送达的该份通知。

  法官说法:

  经审理,法官认为,老两口与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行为与常理存在诸多相悖。

  首先,在1个月时间内,未发生任何与商品房买卖相关的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未重新进行过磋商、沟通的情况下,突然将付款方式由棚户改造款支付变为按揭贷款支付,实属反常。

  其次,即便双方果真商议了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变更事宜,石某、顾某均系65周岁以上的退休职工,根本不具备现行办理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

  再次,假设变更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意见属实,那么作为收款方的公司应该会及时关注按揭贷款的办理进度,并在按揭贷款办理无果的情况下催促石某、顾某采取其他方式补足房款。

  但实际情况是,在石某、顾某补足10%的购房款(即29500元)后就未再支付任何房款,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早已构成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公司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从未催促老两口补足房款,反而在2016年9月向他俩支付了一笔补偿款,公司的这一行为与常理不符。

  最后,实际支付房款并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执行,而是按《定购书》中确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来执行。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于2016年6月25日前支付首期房款59000元,占全部房款的20%,但事实上,石某、顾某于2016年3月18日支付20000元,4月23日支付8500元,4月24日支付1000元,累计正好为总房款的10%,符合石某、顾某陈述双方口头确定的付款金额。

  综合以上几点,法官有理由相信预售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定购书中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条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双方仍应按照定购书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其他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二、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石某、顾某;原告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向被告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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