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 成都四部门将联手严查开发商中介违法违规

2017年05月24日 07:31:45 来源:成都晚报
记者:闫宇恒 编辑:王晓勇

  公安部门重点检查4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证明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牟取非法利益,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资格。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 “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工商部门重点检查7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在广告中承诺房屋投资有回报

  对开发企业

  ◎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发布广告。

  ◎预售、现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

  ◎捆绑销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服务价格。

  ◎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对服务和产品作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重点包括:

  发布广告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

  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内容;

  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

  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对经纪机构(中介)

  ◎无照经营、利用自制合同不公平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权利。

  ◎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伪造、变造或以作废的文件等骗取购房者订立合同等合同欺诈行为。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价格部门重点检查4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经纪机构不按规定标明收费标准。

  ◎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操纵市场价格等。

  ◎开发企业违反一房一价规定,标价外加价售房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虚构原价,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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